获得赠与房产的子女是否具有收回权
更新时间:2023-11-17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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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获得赠与房产的子女可能具有收回权,赠与后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可收回赠与,已办理过户手续的,则不可撤销。房产赠与公证需要赠与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
一、
获得赠与房产的子女是否具有收回权
获得赠与房产的子女可能具有收回权。房产赠与后,但是并没有发生权利转换之时,是可以收回的;也就是说,如果老人的房产还存在,虽赠予了儿子,但是户主没有变更,那是可以收回的;但是赠与后,一旦发生权利转换后,那就是不可撤销的。
1.房产赠与已过户
我国实行房产登记制度,房产的归属随着房产登记的转移而转移,房屋既然已经过户,也就意味着房屋赠与已经完成,要想再要回房屋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但如果受赠方同意也不是没有要回的可能。
2.房产赠与已公证,但未过户
公证是以法律形式对赠与合同的确认,也是对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保护,客观上限制了赠与人对赠与合同的反悔。一旦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那么要撤销也是很难的,但不代表不能撤销,撤销公证赠与也是可以通过公证来撤销的。
3.房产赠与未过户
这种情况是指只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是未进行公证也未过户的情形。赠与合同在《民法典》中特殊之处就在于在一般情形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而不负相关责任,因此给受赠人带来了不确定性。
二、
房产赠与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1.赠与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2.赠与书;
3.赠与物清单及产权证明。找法网提醒您,赠与物是共有财产的,要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别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是集体的,要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的,要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三、
房产赠与与买卖过程的区别
房产赠与与买卖过程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房屋赠与,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买卖是指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进行买卖。
2.公证方面不同,房产赠与可以做房产赠与公证,而房产买卖不需要做房产赠与公证。
3.产权证不同,房屋买卖,自己的名下的房产必须具备房屋产权所有证。而房产赠与则没有这个要求,只要是自己名下的房产就可以赠与。
4.税费方面不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而二手房交易税费很低,普通住宅,征收房屋成交价的1.5%的契税,反之则按3%。印花税,买卖双方各缴纳房价款的0.0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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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予儿子的婚房父母还有权利收回吗
赠予子女的房子能否收回来,需分情况讨论:赠予子女的房子在未办理过户登记前可撤销赠予;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子女不履行对父母的扶养义务或者不履行赠予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予人可撤销赠予。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拥有赠与房产权的父母,孩子未履行赡养义务时是否有要求收回赠与
子女不赡养老人能把房子收回来,如果赠与的房屋还没有转移之前,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老人可以撤销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