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合伙后之前的债务是否还需承担

更新时间:2023-07-09 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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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退出合伙后之前的债务需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的情形包括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约定的退伙事宜出现等。合伙人要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一、

退出合伙后之前的债务是否还需承担

  退伙后,如果属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那么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

合伙人退伙的几种可能情况

  找法网提醒,合伙人退伙的情形是:

  1.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约定的退伙事宜出现;

  4.合伙人退伙的其他法定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债务

三、

合伙人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1.主体适格。主体适格即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人为组织的,应具有独立财产;

  2.能够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3.能够以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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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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