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找法网提醒,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采取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
法律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当然这仅仅是指每个有权利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机关,在作出监视居住时的期限规定,如果三机关都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话,那么最长可以达到18个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在将来判处实行时是可以这抵刑期的,监视居住二天折抵刑期一天,如果不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不能这抵刑期的。
指定监视居住的地点一般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但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或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