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保证人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8-26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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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免除保证人责任的情形包括恶意串通的;欺诈、胁迫的;保证期间约定禁止转让的;没有经其同意变更主合同的情形的,可以免除责任。担保期过的,保证人不再需要承担责任。
一、
免除保证人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1.恶意串通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欺诈、胁迫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也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约定禁止转让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人给第三人,而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转让债务未经其同意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保证人的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未经其同意变更主合同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
担保期间过了,保证人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担保期间过了,保证人不再需要承担责任。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
担保追偿权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担保追偿权诉讼时效是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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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免除保证人的责任的情形有: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免除保证人的责任有哪些
免除保证人的责任的情形有: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br/>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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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br/>
第六百八十六条<br/>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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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的约定情形是什么
以下情形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主债权消灭;担保权利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权利;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但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以及其他的情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