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及第177条的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七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存疑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找法网提醒您,刑事案件一般有以下的三个起诉条件:
1.存在着犯罪事实。案件已经被受理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
3.在管辖范围之内。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职务管辖范围内的案件,需要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就是失职。
1.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如果属于受害人自诉案件,则由受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法院受理案件并决定开庭审判。法院决定开庭审判的,应通知公诉方与被告人及被告人的辩护人;
3.开庭审理;
4.宣判。法院应当公开宣告判决,并将判决书送达公诉人、被告人及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5.法院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定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