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程序所需满足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7-11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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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财产保全程序所需满足的法定条件是情况紧急、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等。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是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法院会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等。
一、
财产保全程序所需满足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财产保全程序所需满足的法定条件是:
1.必须是情况紧急;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且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或判决难以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
财产保全程序的申请程序
找法网提醒您,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是: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
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
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
1.提起的主体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则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该措施。
2.保全的前提条件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的前提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是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而诉前财产保全的前提是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是否必须提供担保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备条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4.裁定时间不同。对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对于情况不紧急的,可以适当延长做出裁定的时间;而对于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做出裁定,不能擅自延长时间。
5.保全措施解除原因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即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而诉前财产保全则以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作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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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财产保全的条件:<br/>
1、必须是情况紧急;<br/>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br/>
3、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且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或判决难以执行的。<br/>
法律依据:<br/>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br/>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要满足哪些条件
财产保全要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申请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了申请;并且提供了相应的的担保。<br/>
法律依据:<br/>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br/>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br/>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br/>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br/>
第一百零二条<br/>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br/>
第一百零三条<br/>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br/>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财产保全应当要具备哪些条件
财产保全的条件:<br/>
1、必须是情况紧急;<br/>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br/>
3、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且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或判决难以执行的。<br/>
法律依据:<br/>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br/>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