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可以暂缓死刑执行
更新时间:2023-09-28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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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死刑暂缓执行的情况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罪犯正在怀孕或者罪犯在执行前揭发重大犯罪事实等。死刑执行地方一般是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一、
哪些情况死刑暂缓执行
死刑暂缓执行的情况如下:
1.在执行死刑前下级人民法院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具有揭发重大犯罪事实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或者罪犯正在怀孕的。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二、
死刑执行地方是哪里
死刑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的。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三、
执行死刑后怎样处理
1.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2.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3.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1)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属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2)通知罪犯家属在期限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3)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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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死缓会立即执行死刑?
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有: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
2、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法律依据:《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哪些情形应立即停止执行死刑,参考以下方式
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有:
1、在死刑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停止执行;
2、在死刑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应当停止执行;
3、在死刑执行前,犯罪分子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哪些情况下死刑应停止执行
存在以下情况的死刑应当停止执行:
1、罪犯正在怀孕的;
2、下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3、罪犯在执行前具有揭发重大犯罪事实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