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采用逮捕手段

更新时间:2023-09-27 04: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可以采用逮捕手段的情况是嫌疑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等。嫌疑人被逮捕了是有可能无罪释放的,但是已经被逮捕再无罪释放的概率比较小。
一、

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采用逮捕手段

  以下情况下需要对嫌疑人进行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二、

逮捕了还能无罪释放吗

  逮捕了还有可能无罪释放,但是已经被逮捕在无罪释放的可能性比较低。需要看案件的最终调查结果。在法院审判之前,案件都处于调查阶段,都有可能被无罪释放。例如检察机关就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法院审判时也可以做出无罪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逮捕手段

三、

逮捕和批捕的区别有哪些

  找法网提醒您,批捕和逮捕的区别如下:

  1.执行的主体不同,执行逮捕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批捕的主体是检察机关,也就是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利作出相应的决定和批准;

  2.执行的时机不同,逮捕是在案件审查之前或者诉讼开始之前;批捕是在对案件进行侦查并结束之后;

  3.二者的手段不同,逮捕是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批准是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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