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受到行政处罚如下:
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森林的,依法赔偿损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种植数十倍的盗伐树木,没收盗伐树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4.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森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等。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1.犯罪客体不同。盗伐林木罪既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所有权,也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直接侵犯两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复杂客体;而滥伐林木罪主要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一般情况下,直接只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简单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对象不同。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普通树木,也可以是珍贵树木;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往往是普通树木,珍贵树木一般不能成为该罪的的犯罪对象。
(2)犯罪方式不同。盗伐林木罪的犯罪者往往采用秘密方式,在林木所有者或管理者不知道的情况下将林木非法占为己有,具有秘密性;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者往往本身就是林木所有者或管理者,他们在光天化日之下不需要作任何掩饰,可以公然地非法采伐林木,具有公开性。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盗伐林木罪只能出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主观上希望通过实施盗伐林木行为,积极地追求发生占有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的犯罪结果,而且还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确定盗伐林木罪的必备条件;而滥伐林木罪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是构成该罪的必备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