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应对法律风险如何
更新时间:2023-06-28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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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应对法律风险的方式是修复后验收不合格的,不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有过错的,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工作中需注意鉴定时效问题。
一、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应对法律风险如何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应对法律风险如下:
1.不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2.发包人因建设工程不合格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当事人取得的非法所得,以承包人非法分包、非法分包建设项目或者不合格的实际施工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合同,导致建设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收取当事人取得的非法所得;
4.在施工过程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合同处理。
二、
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工作中注意哪些问题
1.司法鉴定时效问题。目前的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是以现状为准去评判工程质量,而工程质量有部分是随着时间而变化的,也就是说现状评判不合格不能代表当时施工时不合格,因此有时无法去推断工程施工时的质量情况。
2.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与施工质量验收不同。施工质量验收属于过程检验,施工过程中随时进行检验批的抽样验收,最后对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质量做出整体评定结论;而司法鉴定属于现状检验,无法对施工过程进行鉴定。受检验批抽样比例和检测手段的限制,相当多的检验项目事后无法进行复查。
3.分清鉴定机构和法院责任,不可混淆二者的权限。找法网提醒您,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其法律地位决定了没有任何审判的权利。鉴定机构只是法院或法官的助手,起到专家证人的作用。只是从技术角度对工程质量进行判定,并且技术鉴定内容必须在法院委托范围内进行,不可超范围鉴定。

三、
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标准是以下几点:
1.施工现场质量条件评价:施工现场应具备基本的质量管理及质量责任制度;施工现场应配置基本的施工操作标准及质量验收规范;
2.地基及桩基工程质量评价;
3.结构工程质量评价;
4.结构工程尺寸偏差及限制实测;
5.结构工程观感质量;
6.屋面工程质量评价;
7.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
8.安装工程质量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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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工程质量保证金要退吗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时,质量保证金必须退还。合同无效后,双方需互相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若无法返还或无需返还,则需进行折价补偿。此外,过错方还需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民事法律行为若无效或被撤销,自始即无法律约束力。若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但其他部分仍有效,则不影响其效力。在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需返还因此取得的财产。若无法返还或无需返还,则需进行折价补偿。同时,有过错的一方需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若双方均有过错,则需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应依照其规定执行。
什么样的建筑工程合同是无效的
建设工程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分包行为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违反招标投标效力规定的;违反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br/>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br/>
第一百五十三条<br/>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br/>
第一百五十四条 <br/>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分包行为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违反招标投标效力规定的;违反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br/>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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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三条<br/>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br/>
第一百五十四条 <br/>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