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婚姻纠纷的基本原则:
1.必须坚持婚姻自由原则;
2.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3.必须坚持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4.必须坚持一夫一妻原则;
5.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找法网提醒您,婚姻家庭纠纷有:
1.婚约财产纠纷;
2.离婚纠纷;
3.离婚后财产纠纷;
4.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5.婚姻无效纠纷;
6.撤销婚姻纠纷;
7.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8.同居关系纠纷。
1.纠纷的受理,既由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委会也可主动调解。实行统一立案报告制、统一承办
2.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纠纷的事实经过,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3.主持调解,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当事人、承办人签字,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4.对久调不决的纠纷,及时申报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避免纠纷激化
5.调解结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达成协议而结束的调解。二是没有达成协议的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责任帮助、检查、督促、教育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没达成调解协议,防止纠纷激化,并告知纠纷当事人进入其他程序进行解决(如申诉、仲裁、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