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知情权的范围是哪些
更新时间:2023-07-05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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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业主知情权的范围是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等。
一、
业主知情权的范围是哪些
业主知情权的范围:
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3.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4.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5.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6.除了上述规定的权利以外,业主作为消费者理所应当的享有消费者的知情权。业主的知情权主要包括:
7.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了解;
8.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业主公约进行了解;
9.业主有权/对每个月的经费收入与支出情况进行了解;
10.业主有权对住宅小区(大厦)内的管理中出现的重大事故进行了解;
11.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内容的重大调整、修改进行了解;
12.业主有权对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情况进行了解;
13.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的投诉情况进行了解。
二、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二是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 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 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物业管理用房、公用设施、绿地、 道路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找法网提醒,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集合权,包括对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 权、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三种权利具有不可分离性。

三、
怎样更换业主委员会
通过书面的形式来通知业委会的成员,提议撤换业委会。在小区20%以上的住户签署同意书后递交到业委会,然后通知所有的住户和业委管理人员进行选举。
找法网提醒您,业主召开大会后需要半数的住户表决才可以更换业委会。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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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知情权是100%吗?
消费者知情权适用于商品房买卖。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你想要100%的业主知情权吗?
消费者知情权适用于商品房买卖。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业主知情权包括哪些
业主的知情权包含对内、对外两大方面,对内是作为共同管理人所应有的知情权,对外则是作为受益人,在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行政监管的全流程中,所应有的知情权。有关法律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