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3.公司经营3年以上,在三年内没有更换过董事、高层管理人员;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5.公司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1.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但在股份有限公司里不作为特别事项);
2.公司分立、合并或变更公司形式(如非股份变股份,内资变中外合资等);
3.公司解散和注销;
4.公司章程修改。
以上特别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找法网提醒您,上述第1项即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在股份有限公司里不作为特别事项,只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就可以了。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1.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2.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3.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4.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上述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只要不是控股股东的都属于非控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