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权转让的合法条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9-04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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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司债权转让的合法条件是,有有效存在的债权、该债权具有可让与性、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有转让通知,如果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一、
公司债权转让的合法条件是什么
公司债权转让的合法条件是: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找法网提醒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2.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3.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4.必须有转让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二、
公司债权转让需要股东会决议吗
公司债权转让需要股东会决议,股东大会三分之二的股东表决通过的,公司可以转让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公司债权转让的效力是什么?
1.公司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
对内效力是指债权转让在转让双方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
(1)债权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债权人成为权利的主体;转让人则将脱离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权利转让,则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权人。
(2)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押权、利息债权、定金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将随主要的权利的移转而发生移转,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实践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解决生存期短、不良资产余额巨大的矛盾,以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占据了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主导地位。但前提是必须保证公司债权性资产的权利无瑕疵。
2.公司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
对外效力是指合同权利转让对债务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
(1)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不构成合同的履行,造成受让人损害的,债务人负损害赔偿。原债权人接受履行的事实则构成不当得利,受让人和债务人均可请求其返还。
(2)债务人负有向受让人即新债权人作出履行的义务。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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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转让的条件有哪些
公司债务转让的条件有:
1、原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
2、原债务关系具有可转让性,且法律并不禁止转让;
3、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需要通知债务人;
4、公司债务转让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公司债权转让需要具有什么条件
公司债权转让需要具有下列条件:
1、该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2、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合意;
3、必须有转让通知;
4、具有有效存在的债权。法律依据:公司债权转让需要具有下列条件:
1、该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2、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合意;
3、必须有转让通知;
4、具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主要有: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符合法定形式。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