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中有哪些常见证据类型

更新时间:2023-06-26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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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案件中常见证据类型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检测结论等。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是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对工作人员的奖惩等。
一、

行政案件中有哪些常见证据类型

  行政案件中有以下常见证据类型: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4.证人证言;

  5.受害人的陈述;

  6.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7.鉴定、检测结论;

  8.勘验、检查笔录。

  证据的多少与清楚地证明待证事实和诉讼主张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却是形成这种因果关系的一个必要的条件,如果一个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或者诉讼主张成立,一个证据就是充分的;如果不能,则需要其他证据补强,直到证明待证事实和诉讼主张成立为止。

二、

哪些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找法网提醒您,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行政案件

三、

行政诉讼交多少费用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其他诉讼费用,主要有:鉴定费,勘验费,公告费,翻译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贴费,复制本案庭审记录材料和法律文字所需要的费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费用等,一般由法院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或按实际成本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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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有哪些类型的证据类别?
行政案件证据种类有八种,分别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当事人需提供符合法定证据种类的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有哪些类型的行政案件证据类别?
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行政诉讼中的各当事人如果要收集证据的,必须符合上述法定的证据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行政案件有哪些类型的证据类别?
行政案件证据种类有八种,分别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当事人需提供符合法定证据种类的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