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应注意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7-03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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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二手房交易应注意的法律条款有房屋状况条款;房价与佣金条款;房款支付条款;交房条款;违约救济条款。二手房交易过户流程是买房对现有房屋进行咨询,签合同等。
一、

二手房交易应注意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1.房屋状况条款。

  (1)产权状况

  (2)房屋类型

  2.房价与佣金条款。

  3.房款支付条款。

  二手房买卖一般不能实现“一手交钱,一手交房”,因此对付款方式进行审查就非常必要。一般来说,付款要和双方的交易步骤衔接。除付定金外,房款一般分三笔付清,签约时的首付款,拿到交易过户受理单时付一笔,产证出来及交房后付尾款。此外,上下家还可以通过第三方,如中介公司、银行、等进行房款监管。

  4.交房条款。

  5.违约救济条款。

  这主要是审查对上下家违约责任及救济途径的约定。目前,相关的法规倾向于鼓励市民通过仲裁这一途径来解决纠纷。由于仲裁是一审终审制,有利于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当然,双方当事人也可约定通过诉讼方式救济。

二、

二手房交易过户流程是什么

  二手房交易过户流程如下:

  1.买方咨询

  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签合同

  卖方提供了房屋的合法证件,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办理过户

  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二手房交易

三、

二手房过户费应该谁出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二手房过户费由哪一方支付。对此,当事人可以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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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纠纷有哪些法律法规?
二手房交易需要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手续。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买二手房交易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二手房买卖的注意事项: 1、签订合同前要确定房屋的权益归属和真正的产权人; 2、确保房屋没有被抵押担保等权利负担; 3、确保房屋产权不存在权属争议; 4、购房合同中要明确违约责任和救济方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手房交易纠纷有哪些法律法规?
二手房交易需要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手续。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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