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治安拘留需要满足以下法律要求: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又不构成犯罪的,可以进行治安拘留。
治安拘留是行政处罚之一,也称为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于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所作出的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其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找法网提醒您,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2.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3.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安机关治安拘留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治安拘留能不执行。当事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