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证据有利于医疗赔偿请求
更新时间:2023-06-14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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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医疗证明、收据发票、支付证明的证据有利于医疗赔偿请求。医疗赔偿包括住院费、检查费、医疗机构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医疗费是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损害治疗费。
一、
哪些证据有利于医疗赔偿请求
医疗赔偿通常需要提供以下证据
1.医疗证明,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诊断书、病历、出院小结等医疗证明,证明患者接受了治疗和相关医疗费用。
2.收据发票,申请人需提供治疗期间的收费明细、处方笺、药品发票等收据发票,证明医疗费用的具体情况。
3.支付证明,申请人需提供缴纳医疗费用的具体支付证明,如银行转账凭证、收款收据等。
二、
医疗赔偿包括哪些
医疗赔偿包括:住院费、检查费、治疗费、医药费、挂号费、医疗机构护理费等。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一次性支付。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
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有什么不同
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有以下不同:
1.适用法律不同,医疗损害赔偿适用《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应当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赔偿项目不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与医疗损害赔偿相比,增加了“死亡赔偿金”这一项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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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医疗事故需要哪些证据?
医疗诉讼一般要用到以下证据材料:
1、受害人与家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2、就诊病历、检验单、化验单等就医资料;
3、受害人的误工与收入证明材料;
4、医疗费用票据及清单;
5、如造成伤残,应提供司法鉴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起诉医疗事故需要哪些证据?
医疗诉讼一般要用到以下证据材料:
1、受害人与家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2、就诊病历、检验单、化验单等就医资料;
3、受害人的误工与收入证明材料;
4、医疗费用票据及清单;
5、如造成伤残,应提供司法鉴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医疗纠纷需要哪些证据
医疗纠纷,患者应该提供证明就诊事实、损害后果以及损害程度方面的证据。如挂号证、收据、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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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br/>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br/>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br/>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r/>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br/>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br/>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br/>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br/>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