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债务的确认是有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或者夫妻中另一方在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夫妻其中一方以个人名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一方不还可以起诉请求偿还。找法网提醒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双方对于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的情况: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