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如下: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损害受宪法保护的权利和自由的基本内容的行政行为;
2.从业务上或地区范围上明显无管辖权的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
3.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4.构成违反刑法的行政行为或是在违反刑法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行为;
5.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6.书面行政行为未表明公布行政机关的;
7.行政行为内容违反善良风俗习惯的。
行政诉讼法没有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的原因是:
1.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行政机关监督的方式确保其合法性。
2.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范围大、不确定,其合法性问题不适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各类决定的统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