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夫妻财产约定书的撰写规定:
1.协议双方的基本情况;
2.协议双方之间的关系;
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5.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6.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7.违约责任等其他内容。
找法网提醒您,婚内财产公证有以下程序:
1.准备材料,当事人的身份证件、财产清单(有不动产的要带不动产产权证明)等材料的原件;
2.公证申请和审查,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3.审查通过制作公证书,领取公证书。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