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9-21 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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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由监护人承担证明自己尽到监护职责的,才可以减轻责任。监护的起止时间和期限法律上未作出具体规定,但一般是从未成年已满十八周岁为止。
一、
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被监护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在被监护人侵权中,只要有被监护人侵权损害他人之事实,则推定监护人有过错,换句话说,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证明自己尽到了监护责任,没有过错的,该事由仅成为减轻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基于该事由的存在,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的损害时,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适当减轻自己的民事责任。
二、
监护的起止时间和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对监护的开始时间没有进行具体规定,一般而言,当监护原因出现且监护人确定时,监护开始;当被监护人不需要监护或者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等情形出现时,监护终止。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期限一般为十八年;对其他监护人的期限则根据监护情形丧失的时间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三、
没有监护人的孩子怎么办
找法网提醒您,没有监护人的孩子由民政部门或者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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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是否承担责任要求被监护人有过错。
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理由:
监护是指对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无论监护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承担侵权责任,这被称为监护人无过错责任。然而,如果监护人已经尽到了监护责任,其侵权责任可以减轻。
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父母通常是其法定监护人。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则按照以下顺序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首先,祖父母、外祖父母;其次,兄、姐;最后,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需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则按照以下顺序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首先,配偶;其次,父母、子女;再次,其他近亲属;最后,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需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如果对于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在指定监护人前,如果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则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一旦被指定为监护人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也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