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开庭不一定会当庭判决,也可能择期宣判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能判决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可以审判员一人审判,也可组成合议庭,判决有期徒刑3年以上的,应当组成合议庭。
2.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3.通知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
4.可以进行辩论,经审判人员许可,也可辩论。
5.法官在判决宣告前要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找法网提醒,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区别如下:
1.适用范围上
简易程序适用所有基层院管辖案件;速裁程序仅适用于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2.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简易程序可以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3.审限不同。速裁程序的一般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简易程序的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