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驳回起诉可以再次起诉的,法院在立案后认为起诉有不符合条件的,会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与不予受理的裁定相同,当事人也可以就驳回起诉的裁定上诉或重新起诉。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权,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立案,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四二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此规定,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应予受理。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如下:
1.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2.被告不明确;
3.主体不适格;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6.有仲裁协议的;
7.属于劳动争议的;
9.重复起诉的。
1.评价对象及结果不同。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的诉权作出的评价,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又称胜诉权)的评价;在审判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须将庭审过程全部结束,而驳回起诉的案件,即使有些已进行了开庭审理,因其解决的就是程序问题,所以庭审过程不必完全走完。
2.适用法条及情形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的条件是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坚持其起诉要求的;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法典》的规定,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请求,其起诉缺乏胜诉的证据。
3.文书处理形式不同。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适用判决的形式;
4.适用法律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驳回诉讼请求程序法、实体法均可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