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办理身份证件要60日,交通不便地区可延长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重新办理身份证需要如下材料:
1.身份证遗失声明;
2.户口薄;
3.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3张;
4.交纳工本费;
5.填写申(补、换)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身份证有效期是五年、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找法网提醒您,法律同时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