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一方不接受传票怎么办?

更新时间:2023-09-17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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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离婚诉讼一方不接受传票法院可以适用留置送达,一般当事人收到离婚诉讼通知后,当事人需要及时前往法庭进行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可以有效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
一、

离婚诉讼一方不接受传票怎么办?

  离婚诉讼一方不接受传票法院可以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二、

离婚诉讼手续怎么走

  离婚诉讼手续按照下列规定走:

  1.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起诉状,写明诉讼请求、诉讼理由;

  2.向法院提交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3.法院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有效的,终止审理;

  4.调解无效的,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经法院审理后,确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离婚诉讼一方

三、

诉讼离婚的诉讼费谁承担

  找法网提醒您,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具体规定如下:

  1.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的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2.不过,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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