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管辖的范围是什么意思
更新时间:2023-09-17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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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专属管辖的范围的意思适用专属管辖制度的案件范围。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有因继承发生的纠纷、港口作业纠纷等。需要注意的是,专属管辖后不可以指定管辖。专属管辖和其他管辖制度存在区别。
一、
专属管辖的范围是什么意思
专属管辖的范围是的意思是适用该制度的案件范围。主要包括以下:
1.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
3.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
专属管辖后可以指定管辖吗
一般情况下,专属管辖是不可以报请指定管辖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报请指定管辖的,但是不包括专属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
专属管辖和其他管辖的区别
找法网提醒您,专属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的关系和一般地域管辖与特别地域管辖的关系不同。
一般地域管辖与特别地域管辖是并列关系。即某一诉讼,如果法律既规定了一般地域管辖,又规定了特别地域管辖,原告便获得了选择权,原告既可以选择向具有一般地域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具有特别地域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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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范围包括什么
专属管辖的范围:
1、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
3、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六十六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的范围有哪些
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案件进行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1、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
3、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六十六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的范围是什么
民事诉讼管辖,又称民事审判管辖,是指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基于管辖权而产生的,是对民事案件审判权的一种恒定。以下是关于民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
1.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同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同一诉讼涉及几个被告,且这些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则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4.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