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异地人在本地一般不能立案,但是以下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4.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等。
1.原告到法院起诉,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
2.法院立案审查,审查只是形式上的审查,只要符合立案的标准即可,即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事实请求和理由等;
3.法院排期开庭;
4.法院通知当事人到案,开庭进行审理;
5.作出判决并且宣判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起诉状的写法如下:
1.原告、被告基本情况,原告明知被告下落不明的,应当在诉状中注明该情况,并尽可能提供被告的信息以及原户籍地;
2.诉讼请求,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系给付物的,应写明种类和数量;如系给付行为的,应写明为何行为或不为何行为;
3.事实和理由,是民事诉讼原告对其诉讼请求的佐证和支持;
4.署名和时间,由原告签名或盖章,并签署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