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占农民耕地怎么补偿
更新时间:2023-05-26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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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家占农民耕地的补偿是根据土地的面积,以及土地前三年的平均产值进行计算,其中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等,一般由政府与农民进行协商订立补偿协议。
一、
国家占农民耕地怎么补偿
国家占农民耕地的补偿是根据土地的面积,还有就是土地前三年的平均产值来进行赔偿。国家征收农民土地按照土地原用途补偿,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土地是耕地的补偿费应当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
修乡村公路占用耕地合法吗
修乡村公路占用耕地不合法,修路不属于农业用途,不允许擅自利用农用地,占用耕地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同时不得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得破坏耕种植条件、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三、
征地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找法网提醒您,补偿款不合理的,可以按照下面的途径维权:
1.一般情况下,如果对征地补偿不满意,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2.如果协调不成功的,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3.如果是非正常征地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资料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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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补偿农村耕地被征用?
国家征用农村耕地补偿的标准,主要是以耕地的年产值来计算的,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
一、土地补偿费
1. 耕地、蔬菜地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计算;
2. 鱼塘、藕塘、养殖场等按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 柴山、滩地等按年产值的3倍计算;
4. 宅基地按邻近耕地标准计算,若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则原宅基地不再补偿;
5. 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 青苗补偿费按一季农作物产值计算,能收获的则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收购;
2. 房屋拆迁按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和征地后突击抢栽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 其他附着物如农田水利工程等按实际情况支付迁移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 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3倍作为安置补助费,若人均耕地不足一亩,则每亩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4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0.1亩增加年产值的1倍,但最高不超过年产值的10倍;
2. 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 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若按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无法使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个人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就业和补助生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占用农村种地修飞机场怎补偿赔偿金
1. 修河道占用农民土地应当按照土地原用途赔偿,支付足额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2.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3.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应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4.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5. 对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应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以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