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录音作为有效证据的条件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5-16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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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电话录音作为有效证据的条件是录音对象是利害关系人,录音内容完整,具有真实性、连贯性等。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一、
电话录音作为有效证据的条件有哪些
电话录音作为有效证据的条件如下:
录音对象必须是本人与承担义务的一方的讲话。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录音应当未做技术处理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应以合法方式取得。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电话录音可以公证。
二、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
1.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2.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3.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说,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能准确地储存并反映有关案件情况的一切证据。
6.证人证言。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做出的结论,称为鉴定意见。

三、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什么
1.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找法网提醒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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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录音能作为证据吗?
电话录音能作为证据。如果录音是未经对方同意,但只要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不属于违法行为。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依据相关规定,录音资料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分情况而定。若是以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反而言之,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以上规定,虽未经当事人同意而偷录的录音资料没有侵害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如果只有这一个单独的证据,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这个录音证据的证明力还是有所欠缺的。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十二、 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相应地将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
电话录音与口头承诺的法律效力
电话录音与口头承诺有法律效力。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只要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即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电话录音能作为证据吗?
电话录音能作为证据。如果录音是未经对方同意,但只要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不属于违法行为。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依据相关规定,录音资料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分情况而定。若是以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反而言之,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以上规定,虽未经当事人同意而偷录的录音资料没有侵害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如果只有这一个单独的证据,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这个录音证据的证明力还是有所欠缺的。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十二、 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相应地将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
电话录音与口头承诺的法律效力
电话录音与口头承诺有法律效力。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只要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即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电话录音作为证据可以作为证据吗
电话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属于证据类型中的视听资料,但其作为证据使用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电话录音的获取来源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的隐私;
2、其内容需要清楚还原事实;
3、当事人将电话录音作为证据提交人民法院时,需要提供当时录音所使用的原始载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