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上工作人员的处理:企业进行非法集资时,如果企业员工不知情的,不承担非法集资的责任。如果员工知情,并且参与其中的,确定员工在非法集资中的作用,确定其法律责任。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非法集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
3.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集资的介绍人一般不承担相应还款责任,如果明知存在非法集资的,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的共犯,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