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方式有:
1.罚款
对于违法建设当事人所建的违法建筑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限期拆除
违法建设当事人所建的违法建筑,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
3.没收
“没收”这一处罚方法的适用,其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与强制拆除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具备了强制拆除的必备条件后,在违法建筑不能拆除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没收这一行政处罚措施。没收和罚款“可以”并处。这里的“可以”,法律上称之为选择性规定,也称之为弹性规定,意思是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具体根据行政处罚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
建造违法建筑的举报途径如下:
1.涉及农村违建的,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投诉并可以要求强制拆除;
2.如违章建筑在城市的,可向城市管理部门或者规划局进行投诉;
3.如果投诉部门接到投诉后不处理,则举报人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举报,或者向国土资源的上一级部门举报;
4.还可以拨打城建服务热线12319进行电话举报;
找法网提醒您,如果以上方式都无法得到解决,举报人可采用网络媒体的方式引起舆论重视。
民法典规定,两个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享有相邻权,所以违法建筑和其他建筑物相邻的,享有相邻权。
第二百八十八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三条 【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