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一般具有哪些条款
更新时间:2023-08-07 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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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保证合同一般具有的条款是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保证合同的期限规定内容是保证期间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
一、
保证合同一般具有哪些条款
保证合同一般具有的条款如下: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主债务的种类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是何种类型的债务,是给付金钱债务、交付货物债务还是付出劳务的债务。主合同的数额是指主合同的标的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和保证人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要开始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的方式;
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要比一般保证的责任大,因此,保证的方式是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问题,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应当对保证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4.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保证人对哪些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的范围,明确是对主债务、主债务的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的全部还是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二、
保证合同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找法网提醒您,保证合同的期限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执行)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
保证合同的主债权种类
保证合同的主债权种类既可以是种类之债也可以是特定之债,可以是专属性的债务也可以是非专属性的债务,如果被保证的债务是非金钱债务,可以由保证人代替履行,如果不能代替履行,则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自然债务也可以作为保证的对象,保证人对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未来的债权,也可以进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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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保证合同条款有哪些?
保证合同成立的条件有:
1.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2. 保证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3. 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也成立。
4.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请问在合同中,对于保证期间的条款有哪些规定?
订立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约定是:不能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在该限制条件内,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约定;如果当事人未约定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一般包含哪些内容
依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证合同主要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如一般保证或者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保证的期间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