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有如下: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案外人对执行提出异议理由,可以暂缓执行,但并不一定会引起执行中止;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执行程序必须依赖双方当事人的参加才能进行,缺少任何一方,执行程序都无法进行;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又叫消灭,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导致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终止。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没有期限,中止事由消失后即可恢复。一般来讲,只要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都可以恢复执行。找法网提醒您,如果已经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而被执行人没有财物可执行,法院可以中止执行,等有了执行条件再恢复执行。当事人发现中止执行的原因存在时,应积极地将中止的原因告知法院或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申请。
1. 中止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启动程序的法定事由是不同的。
2. 终结执行的法定事由可以参考《终结执行规定》,而中止执行的法定事由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
3. 中止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所规定的期限是不同的,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