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消灭是指主债权的全部消灭。主债权是抵押权担保的原债权,是不包括约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内的当事人之间主合同产生的初始债权。找法网提醒你,债务的消灭原因如下:
1.清偿,是指债务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2.抵销是指双方互相承担债务时,相互债务在相同金额内相互消灭;
3.存款是指债务人无法实现债权时,必须向公证处存款债务标的,视为履行完毕,债务消灭。这里的主债权消灭是指主债权的全部消灭。根据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主债权的部分消灭,担保物权仍然存在,担保物权仍然存在,直到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主债权转让之后质权也随之转移,质权由获得新的债权人拥有。
1.质权原则上随债权一并转让,无须得到出质人的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质权随债权当然转移,不要求进一步的交付或登记,动产质权及占有型权利质权的转让不以转移质物占有为生效要件,登记型权利质权的转让也不以办理转移登记为生效要件。
当然,债权受让人若要实现质权,仍须以办理转移登记或取得占有为前提;或者通过民事诉讼先确认质权人身份,再申请强制执行。
1.主债权人在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后,受让人就有权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能无故拒绝。
2.担保银行只在原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转让主债权时扩张了主债权及其从属权利(比如未付利息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等),保证人对扩张部分的债权自然不用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