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适用机关是哪个机关
更新时间:2023-07-29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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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监视居住的适用机关是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当行为人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如:没有经过有关机关的同意不得离开处所;在传讯的时候要及时到案等。
一、
监视居住的适用机关是哪个机关
监视居住的适用机关是以下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二、
监视居住需要遵守的规定
《刑诉法》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
监视居住的期限
找法网提醒您,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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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适用机关是什么的
监视居住的程序有: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领导批准后,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状况,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事项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执行机关的名称等内容,并向被监视居住人宣布。<br/>
法律依据:<br/>
《刑法》第七十四条<br/>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br/>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br/>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br/>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br/>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br/>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br/>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br/>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