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几日内提出申请
更新时间:2023-06-16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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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处罚听证五日内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具体时间及地点,听证是由行政机关指定的与本案调查无关的人员主持。行政处罚的权限是法律设定各种行政处罚等。
一、
行政处罚听证几日内提出申请
行政处罚听证五日内提出申请。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3.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其他程序内容。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二、
行政处罚的权限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权限是以下几点: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行政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等。

三、
行政处罚的办案期限是多久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处罚的办案期限是三十天到六十天左右。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自公安机关受理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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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行政处罚要听证
经当事人申请后,下列行政处罚要听证: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或者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六十五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标准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是较大数额罚款,具体是指对公民作出二千元(含)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含)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行政处罚要求听证权利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