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的最新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认定有了明确规定。
找法网提醒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有: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本罪归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行为地和结果地。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