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的债权能否转让出去
更新时间:2023-07-21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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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执行中的债权能转让出去,债权转让条件规定包括存在有效的债权,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质,转移债权的时候必须通知债务人、须债权人与债权受让人达成债权转移的协议。
一、
执行中的债权能否转让出去
执行中的债权能转让出去。如果申请执行人依法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的,该第三人还可以申请法院变更、追加本人为申请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
债权转让条件规定
债权转让条件规定是:
1.须有有效的债权存在。
2.须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不得转移的债权有: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移的债权;依照当事人商定不得转移的债权;按照法律规则不得转移的债权。
3.须债权人与债权受让人达成债权转移的协议。
4.债权转移须通知债务人。
找法网提醒您,以上四个条件,为债权转让的普通要件。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则转移权益应当办理批准、注销手续的,按照其规则。

三、
债权转让后抵押权是否灭失
债权转让后抵押权不灭失。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所以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也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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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债权能否转让
执行过程中债权能转让。《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强制执行期间债务可不可以转让
强制执行期间债务能转让,但是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受让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即债权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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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br/>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br/>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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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br/>
第五百五十二条<br/>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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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br/>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