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是谁
更新时间:2023-06-02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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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分别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六个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起六个月提出的。
一、
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是谁
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分别是:
1.原告指的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告指的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二、
行政诉讼法的时间效力
行政诉讼法的时间效力为6个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申请了行政复议的,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行政诉讼原告可以选择撤诉吗?
找法网提醒,行政诉讼中原告可以进行撤诉,但要经过人民法院准许。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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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行政诉讼案件中确定被告主体
行政诉讼确定被告需分情况。直接起诉时,被告为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经复议维持,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复议改变,则复议机关为被告。未复议时,起诉原行为则原机关为被告。
或
直接起诉,被告为行政行为机关。复议维持,共同被告。复议改变,复议机关被告。未复议,起诉谁行为谁被告。委托行为,委托机关被告。机关撤销变更,继续行使职权机关被告。
如何确立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
行政诉讼被告主体依情况定。
1. 直接起诉时,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2. 经复议维持原行为,原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改变原行为,复议机关为被告。
3. 复议机关不作为,起诉原行为则原机关为被告,起诉不作为则复议机关为被告。
4. 多机关共同行为,共同作出机关为共同被告。
5. 委托组织行为,委托机关为被告。
6. 机关撤销或职权变更,继续行权机关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