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二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经大房东同意后是有效的。
2.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可以转租或者虽未约定但大房东明确表示同意转租的,二房东可以出租给第三人。
3.但新签订的租赁合同需要符合双方意愿,转租时不得在房屋内擅自搭建、不得拖欠租金、不得超过剩余租赁期限。
4.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七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房屋租赁合同不是本人签字的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1)如果代签人是经过当事人授权委托的,则认定租赁合同有效;
(2)如果代签人没有获得委托授权,则合同的效力待定,如果合同事后经过了当事人追认,则认定合同有效;
(3)如果没有经过追究,则合同无效。
2.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4)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5)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6)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1.租房和二房东签合同是可以的,但必须要注意二房东是否具有转租权,即必须经过房东的同意,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2.转租的期限不得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否则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七百一十七条、第七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1)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定要谨慎仔细,充分了解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后再做决定,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如果您对合同内容有疑问或需要帮助,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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