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哪个部门算的

更新时间:2023-05-25 18:1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工伤赔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算的,是由用人单位向社保局申报工伤认定,取得工伤认定结果,职工拿着工伤认定结果向社保中心报销医疗费,若用人单位拒绝申请的,则劳动者可以自行申请。

工伤赔偿

一、

工伤赔偿哪个部门算的

  工伤赔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算的,具体如下:

  1.由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向社保局申报工伤认定;找法网提醒您,用人单位不申报由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在一年内申报工伤认定。

  2.工伤认定后,凭医疗发票、费用清单、病历资料去社保中心报销医疗费(一般由用人单位去办理),凭医院证明在单位报销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工伤治疗期间发给工伤工资。

二、

申请工伤鉴定可以中断劳动仲裁诉讼时效

  申请工伤鉴定不能劳动仲裁诉讼时效,但能导致仲裁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断是诉讼时效归零,重新开始。诉讼时效中止是停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三、

申请工伤赔偿需要什么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发生争议,要想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必须先申请工伤认定,而认定工伤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工伤后,还需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后职工才能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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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出工伤死亡的索赔流程:取得社保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鉴定报告;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工伤保险的,其近亲属可从死亡职工的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无保险的则向单位索赔。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赔偿是在哪各部门计算的
计算工伤赔偿的办法:医疗费、康复费等按实际的合理支出在可报销的范围内来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职工月工资的一定倍数来赔偿;而治疗工伤的工资按职工的原待遇标准来赔偿;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br/>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br/>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br/>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br/>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br/>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br/>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br/>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br/>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br/>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br/>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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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咨询哪个部门
<p> 工伤待遇赔偿标准需要根据其伤残鉴定的等级来确定。 </p> <p> 法律依据: </p> <p>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p> <p>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p> <p>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p> <p>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p> <p>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p> <p>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p> <p>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p> <p>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p> <p>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p> <p>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p> <p>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p> <p> <p>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p> </p> <p>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p> <p>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p> <p>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p> <p>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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