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权是指侵权人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或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的行为。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且消除侵权所影响,再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侵权的赔偿数额的标准有三个: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侵权人不提供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商标侵权要承担的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找法网提醒您,《商标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