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有: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4.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5.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6.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决生效后,监狱不予收监而提请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同时具备如下材料:
1.由监狱出具的“不予收监通知书”,并载明不予收监的事由和法律依据;
2.由看守所或者负责执行监管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建议书应当说明案件审结、送监的过程和建议暂予监外执行的事由;
3.由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的该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医院公章的“病残鉴定书”,并须附有据以鉴定的及以往的化验单、照片等病历档案材料;
4.由检察机关驻看守所检察室出具书面的检察意见;
5.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看守所或者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发现被羁押被告人具有法定条件需要提请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可将材料直接报送相应的人民法院办理,在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收监执行前,不再送监。
暂予监外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只有适用情形,适用后监外执行的时间并不固定,依照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找法网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