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期间的义务有什么
更新时间:2023-06-19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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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监视居住期间的义务有没有经过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没有经过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可以使用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等。
一、
监视居住期间的义务有什么
监视居住期间的义务有: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二、
监视居住期限最长多久
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为六个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
监视居住后还会逮捕吗
监视居住后还会逮捕。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找法网提醒,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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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视居住的人应当遵循哪些义务
犯罪分子被监视居住应遵守的义务包括: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2、在传讯的时候应该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是有什么
监视居住应遵守的义务包括:<br/>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br/>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br/>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br/>
法律依据:<br/>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br/>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br/>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br/>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br/>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br/>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br/>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br/>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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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监视居住期间驾车违法吗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