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不当得利是指当事人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找法网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
1.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
2.他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积极减少与财产消极减少)。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指缺少获得利益的法律原因或权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