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羁押区别具体有什么

更新时间:2023-06-12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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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逮捕羁押区别具体有性质、实施主体、产生原因、危险性。逮捕了还有可能无罪释放,但几率不高。具体需要根据案件的最终调查结果来决定。逮捕后可以取保候审。
一、

逮捕羁押区别具体有什么

  逮捕羁押区别具体有:

  1.性质不同。逮捕是一种强制措施,而羁押只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

  2.实施主体不同。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羁押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3.产生原因不同。逮捕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

  4.危险性。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羁押的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

二、

逮捕了还能无罪释放吗

  找法网提醒,逮捕了还有可能无罪释放,但是已经被逮捕在无罪释放的可能性比较低。需要看案件的最终调查结果。在法院审判之前,案件都处于调查阶段,都有可能被无罪释放。例如检察机关就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法院审判时也可以做出无罪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逮捕羁押

三、

逮捕后可以取保候审吗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以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3.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可以取保候审;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审;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6.如果逮捕后羁押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侦查的,不可以取保候审;

  7.如果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形的,应当办理监视居住,而不是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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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和逮捕在刑事案件中有什么区别?
刑事案件羁押和拘留的区别是:羁押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行使,是在法院决定或检察院批准实施逮捕后对人犯采取的强制措施;拘留由公安机关行使,是在未批准逮捕前对需要进行侦查的人犯采取的紧急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羁押与逮捕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逮捕和羁押的区别为逮捕是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羁押则是在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实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羁押起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羁押和逮捕的区别有哪些
羁押和逮捕的区别是:逮捕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而羁押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羁押对象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逮捕的对象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br/> 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br/> 第一百四十四条<br/>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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