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依据有《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等法条,规定如果债务人具有放弃其债权、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损害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找法网提醒您,债权人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只能对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得自由支配其财产。但当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因而害及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得到确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