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的对象是如下人员:
拘传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不能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传唤的方式有四种:
1.口头传唤,是办案人员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口头责令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查证的行为;
2.强制传唤,是办案人员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法嫌疑人,采取强制的方法将其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查证的行为;
3.传唤证传唤,也叫书面传唤,是公安机关常的传唤方式,即由执行人员将公安机关签发的《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并要求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询(讯)问查证的行为;
4.拘传,是公安机关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找法网提醒您,取保候审被传唤,一般不会被拘留。取保之后会有若干次正常的传唤,并不代表传唤就会被拘留,除非是在取保期间再犯新罪或被发现旧罪。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协助和配合司法机关办案是其法定义务,不得逃避,否则,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应当撤销取保候审决定依法收监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