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的组成原则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5-29 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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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议庭的组成原则有五点,即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单数,而其人员的组成有两种情况,即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或者都由审判员组成,且不可以随意更换合议庭成员等。
一、
合议庭的组成原则有哪些
合议庭的组成原则有以下几点:
1.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2.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由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充任;或者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3.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4.不得随意更换合议庭成员。
5.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找法网提醒您,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6.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二、
关于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法律规定
合议庭组成人员须是单数。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三、
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1.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
2.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作出判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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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合议庭的原则是什么?
1.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是合议庭。其成员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院长指定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
2. 合议庭在评估时,应当根据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估记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字。
3. 合议庭审理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
4. 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
合议庭的组成情况有哪些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的笔录,由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合议庭合议后会不会判决,还要看到合议的结果。如果事实认定清楚,不有异议的话,认为可以判决的,就会宣判。如果认为还需要核实的就还会安排开庭审理。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情形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的笔录,由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合议庭合议后会不会判决,还要看到合议的结果。如果事实认定清楚,不有异议的话,认为可以判决的,就会宣判。如果认为还需要核实的就还会安排开庭审理。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